在我们的日生活中,违法建筑也是大有存在的,但有的是“真违建”有的则是“假违建”,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时,常有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会将被征收人有证、无证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xx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是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征收的目的。但不论是征收项目还是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在拆除时也应当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避免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侵害。
然而实践过程中,能够真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却没几个。但出现这种情况时,好在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会置之不理或是产生消极的念头,还是有绝大多数的当事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凯诺律师是怎么通过法律武器,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的。
刘先生是河南省平顶山人某村村民,其在该地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4月,相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刘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
刘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便对其的房屋采取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相关部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对其房屋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刘先生的房屋不是由其组织和实施的。相关部门对刘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报送了平顶山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责成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刘先生误将其作为拆除行为人,是适用主体错误。
而律师针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断:
1、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中,相关部门是有关部门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其享有对其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有相应执法主体资格。
而且相关部门向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中所裁明其对刘先生房屋作出确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系列前续行政行为、拆除房屋前该相关部门下发的其机关拟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公告等行为相互印证,所以,可以确认相关部门为本案所诉的实施强拆行为主体。
2、拆除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拆除时,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任何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并且没有依法履行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这明显违的了上述规定,属程序违法。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作出如下判决:
对刘先生主张确认被告xx部门对其坐落于平顶山市xx村部后的房屋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相关部门主张其不是本案刘先生房屋拆除行为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说法,因未提供有效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相关部门对刘先坐落于平顶山市xx村房屋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最后,提醒大家,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消极,更不要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可以先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帮助自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或是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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