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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棚户区改造,弄清这几点确保不上当!

信息来源:在明拆迁律师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14 18:09:14  

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本质上来说,是党和国家推出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主要目的在于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棚户区,作为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是城市中“二元结构”一大客观现实的存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城中村”和城镇危旧房。

一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由于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政府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不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如此一来,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二、棚户区改造所面临的问题

在案件中不难发现,棚户区改造主要面临一个问题,即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往往面临着资金筹措难和拆迁安置难的矛盾问题。并且,遗憾地是,在现实情况中,上级下拨到各地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专用款项有时会存在着被挪作他用的情况。这就加剧了矛盾纠纷的凸显。

三、作为被拆迁人,您有哪些权利?

1. 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需要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并且被拆迁人在30日内还可以对补偿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最终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修改方案。而针对旧城改造类的项目,一些地方将听证规定为必经程序,没有不行。

2. 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及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来源,其意义毋庸置疑。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评估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是独立于拆迁方的第三方机构,拆迁方绝对不允许以任何的理由、任何的方式参与到该环节中来。被拆迁方应该能够根据自主意思来选择他们所信任的评估机构。并且对于评估的结果,被拆迁人还可以根据其异议提出复核以及向房地产价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遗憾的是,在黄晓丽律师维权过的许多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都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一项权利,房屋的评估也多数是拆迁方进行的,或者在拆迁方干预下进行,因而存在许多的违法点。

3. 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要钱或者要房子。根据多年的维权经验,黄晓丽律师在此建议大家,以货币补偿为优先选择较好。该种方法的优越性在于,货真价实,自由可变通。而通过房屋产权调换而来的“安置房”往往在质量、配套设施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旧城改造类项目而言,被征收人有权优先选择就近地段的回迁安置,征收方应予满足。除非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这一权利而同意外迁。

4.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利益空间大,因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具体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四项规划的认定、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以及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等行政行为,法律都赋予了被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拆迁者最后的法律保障。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由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特有性质,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尽早了解上述情况和掌握自身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既明晰590号令所规定的房屋征收的一般制度规定,又清楚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政策做法,在如火如荼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中,能够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享受这一利国利民好政策带来的切实福利。

作者丨张方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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