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有关政策,凡涉及到拆迁的只有户口还留在本村的才能享受到拆迁补偿,但莲都区紫金街道某村有一户王姓人家因大女儿王某红外嫁,户口已经迁出,不能享受拆迁政策,大女儿王某红认为不公平,与家人产生争吵,无奈之下只能到紫金街道司法调解组申请调解。
王家共有四人,分别是母亲董某某、大女儿王某红、二女儿王某燕、小儿子王某伟。自市区城中村改造开始以来,王家就为如何分配犯了难,按照政策大女儿王某红由于户口已不在本村不能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但王家祖宅占地共300平米,其中是有大女儿的一份的,王家为蛋糕如何分配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
几个月下来,此事一直悬而不决,眼看拆迁期限临近,一家人决定寻求司法调解组的帮助。大女儿王某红认为,既然王家有4个人,那么祖宅理应有1/4是自己的,但自己又无法享受拆迁政策,那么换成同等价值的货币即可。二女儿王某燕和小儿子王某伟表示反对,因为按照法律来讲该祖宅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属于还建在的母亲董某某的,只有已经去世的父亲那部分,也就是另一半才能发生法定继承,每人1/4平均继承。调解员仔细听取了几方的意见,并做了详细的记录,同时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研究。
随后,调解员给王某红科普了相关法条及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做通大女儿王某红的思想工作,劝说王某红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起初王某红的态度强硬不愿让步,调解员趁机打起了感情牌:“不管怎么说,你的户口不在村里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家里人不愿意分给你,法律上来说也是完全合法的。你们都是一家人,既然他们都已经做出让步了,你再不肯退让就是你的不讲道理了,况且还会伤了一家人的和气。”听了调解员这么一说,王某红终于松口了。最终王家姐弟和母亲等四人一致同意,由二女儿王某燕和小儿子王某伟共同补偿大女儿人民币50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小司有话说
俗话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这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纠纷,根本原因还是一家人之间缺乏宽容和理解,以及对法条的不了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要学法、懂法,用宽容点亮社会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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