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行政赔偿,但建筑材料属于合法财产,有一定的利益价值,可再行利用或产生其他收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应符合比例原则,善意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件编号】(2020)青行再3号
提醒各位朋友们: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并不意味着被强拆人无权取得任何赔偿。相反,被强拆人有权基于行政机关强拆程序违法对自身权益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
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其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律效果。违法建筑本身是由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态的物化,违法建筑形态的违法性并不能排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法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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