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征收拆迁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管理。本文主要是在《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解析违法建筑拆除的相关事项。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层面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中村、旧城区等区域的房屋情况复杂,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在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时,对此类建筑,应结合该建筑的形成时间和原因等因素,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可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管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拆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调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相关的举报材料时,认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部门应该立案调查相关事实。 2、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勘验调查工作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结束时,应要求当事人在《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事实对涉案建筑进行认定。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申辩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进行听证,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处罚意见。 5、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不予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6、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被处罚人仍未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7、强制拆除 有权机关组织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三、什么时候进行强制拆除 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实施强制拆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发布《强制拆除公告》之后可以立即进行强制拆除。理由: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被处罚人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发布《强制拆除公告》之后,立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筑。 第二种观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文中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筑。 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笔者认为,违法建筑不仅仅只有因违反城乡规划而形成的违法建筑,还有因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形成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针对所有违法建筑的限定,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是对因违反城乡规划而形成的违法建筑的规定,根据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可以采纳第一种观点,即行政机关可以在发布《强制拆除公告》之后立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是否需要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不再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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