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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0-19 10:10:42  

经过起草、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新房屋拆迁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新房屋拆迁条例到底新在那里呢?从事多年的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实务操作,现就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来发表律师的看法。

首先从拆迁实施单位来看,新的房屋拆迁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认为,首先新条例承续了以前的规定,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同时也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就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明确了拆迁实施单位的地位,同时明确了拆迁实施是不能营利的。

其次从拆迁补偿来看,新的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新规定将拆迁补偿补助和奖励作为补偿范围给与法律确认,不再是阳光政策,拆迁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处置。个人认为,以后补助和奖励就不能成为拆迁协商中的筹码了。在房屋价格方面,新条例明确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规定改变了以前政府指导价十几年不变的局面,而是由市场来调节。关于评估价格给与了被拆迁人三次计价机会,并且前两次与第三次的性质有所不同。前两次是评估,第三次是鉴定。个人认为,新条例对补偿价格的定位和保障及救济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关于拆迁安置的选择权,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新条例明确,拆迁安置方法,即选择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权利在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有配合义务。原拆原建的拆迁基地还有义务配合就近安置。

第四关于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强拆有新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拆迁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样将以前拆迁中拆迁实施单位使用的非常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限制和排除。同时将强制拆迁的权利规定给了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这也意味着行政强迁行为的终结,即将运动员与裁判员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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