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并没有对什么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进行进一步确定,2015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正也没有进一步规定。
住建部指导建议
2012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地方规定
在不同省份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在住建部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还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翻建,没有改建、扩建,且不违反详细规划的。”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规定的可谓是更准确,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申请补办手续:(一)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二)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三)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四)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
律师建议
对于违建,行政机关不应该也不可以一刀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于普通百姓来讲,房子土地是大事,千万别轻易试探法律,需要建设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来。在遇到不合理、不合法对待的时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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