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某区的张大爷来所里咨询征地问题,他家的主要情况是有人冒名代他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2008年大爷开始种植苗圃、花圃等园艺种植,并注册了“欣欣种植园”,2012年扩大规模改名叫“向荣种植园”,2019年种植园所在地块发生了征收,但是张大爷还没有跟征收方签协议时忽然收到了要求按时搬迁的通知书,张大爷很奇怪还没有签协议怎么就要搬迁呢?于是征收方将其与欣欣种植园,法定代表人小张(张大爷的侄子)签订的协议拿给张大爷看,张大爷傻眼了,协议上有章,征收方还拿出了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而且补偿款已打至小张的指定账户。张大爷想要知道他能否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
进一步了解,小编得知当年种植园名称变更时,所有的手续都是张大爷委托小张办理的,可能是当时他没有销毁印章、营业执照等。所以小张冒充张大爷拿着欣欣种植园的执照、印章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
针对上述案件的情况小编认为张大爷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方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张大爷的“向荣种植园”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其应当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
而征收方却与早已注销的欣欣种植园签订了协议,征收方在征收之前理应做调查登记,对于该种植园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应该有清楚的了解,但是其却与欣欣种植园签订了协议,没有与向荣种植园签订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荣种植园理应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所以张大爷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此外,针对这个案件,张大爷也可以起诉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属于无权处分,即张大爷的侄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却冒名签了协议,所以协议无效。
综上,张大爷既可以走民事诉讼,也可以走行政诉讼。但小编建议走行政诉讼,原因是这样风险比较小,而且行政诉讼中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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