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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建,哪些行政机关有权拆除?

信息来源: 曹律01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0 12:44:44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本文主要指的是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领域的违法建筑。

二、哪些行政机关有权强拆?

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土地管理领域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权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作出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决定的职权。但纵观《土地管理法》全文,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拒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其只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乡建设规划领域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

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2)乡镇人民政府--有权

该规定旨在说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但其自己无权强拆,只能提交县级以上政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综合执法领域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无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就是俗称的”城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涉及财产等重大权益,故《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无权强制拆除。

虽然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行为,这里的”有关部门“也包括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但本质上其自身并没有获得法律的授权,真正有权实施强拆的机关仍然是县级以上政府。所以在其他领域,比如对于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虽然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但对于不履行该决定的当事人,其无权实施强拆,只能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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