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搬迁。征收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程进展,往往会使出多种手段逼拆,比如将被征收人有证、无证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或是在没有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征收的目的。现如今,以拆违代拆迁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普遍的拆迁方式。
基本案情:
张某系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本村宅基地上拥有合法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8年3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规认字【2018】55号《违法建筑认定书》,将张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最终实施了强制拆除。
张某寻求北京新邦律所张国辉律师进行法律维权,张律师介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宿州市埇桥区规划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楚,主体不适合、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规认字【2018】55号《违法建筑认定书》。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埇规认字【2018】55号《违法建筑认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规划局提交的社区证明“原告房屋于2008年建成”,与违法建筑认定书中“房屋建设于2008年”不一致,被告对原告房屋违建面积、建房时间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的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本案结语:
现实生活中,违法建筑大有存在,但有的是“真违建”,有的则是“假违建”。在实施征收拆迁中,征收部门常“以拆违促拆迁”作为拆迁手段,保证顺利拆迁、少给补偿。这种行为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如果遭遇“被违建”,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全面掌握拆迁方的种种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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