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拆除行为是否与你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的蹊跷之处在于,涉案村民唐某一通阻挠,然而当地法院联合综合执法局正在拆除的违建却并非唐某所建。唐某是否与涉案建筑存在其他利害关系我们不得而知,但一个最浅显的道理在于,被拆除房屋的建造者、居住使用者等有利害关系的人站出来与拆除人员适当交涉、沟通是比较正常的。
强制拆除行为与你无关,你就不要去阻止、交涉,这是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的。如果实在看不下去,帮忙报个警、录个像还是可以的,事后也有可能帮到恰好不在家的房屋权利人。
【要点二:拆除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面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理论上任何公民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包括恰好路过的路人甲。而本案中恰恰是当地法院在与综合执法局一起实施司法强拆行为,一般而言这种强拆被认为是合法的、终局性的,不建议任何人对这类强拆行为进行阻止。
而若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身上纹着龙、穿黑T恤、光头戴大金链子、手持伸缩棒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实施的,进门既不出示证件又拿不出强制执行文书,那么被拆除房屋的当事人当然有权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依法实施防卫,此时的防卫行为系对故意毁坏财物、伤害人身行为的防御,受《刑法》的保护。
总之一句话,能“防卫”“阻止”的一定是不法行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容任何人阻止,这里就包括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
【要点三:阻止的方式要正当合法】
面对违法的强制拆除,报警、拍照、录像、口头交涉等都是适当的阻止方式,我们不建议被拆迁人与上门人员发生任何正面冲突。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诸如本案中当事人所采取的以跳楼、自焚、自残、放煤气等暴力方式试图阻止拆除行为的做法,不但后果难以控制,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悲剧和损失,更可能招致扰乱公共秩序直至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指控。
我们曾多次提示被拆迁人群体,不要意图使用金属农具、厨具等具有一定杀伤性的器具实施所谓的“阻止”行为,更不要采取驾驶农用机械、汽车进行冲撞等更为过激的做法。
请大家牢记,“依法救济权利”是我们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的唯一理性选择,法治社会不支持“以牙还牙”。只要被拆迁人有对法律足够的信任和信心,就一定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找寻到解决纠纷的办法,通过申请查处、复议、诉讼等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了财产上的争议而将自己的身家性命“豁出去”甚至采取不理智举动激化矛盾,是应当予以自觉抵制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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