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
1、行政强制措施说。
该说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楹庭拆迁法务部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权威性的当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请示中明确提出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争议,故在排除行政处罚行为后,即为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说。
该说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当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下简称沪高院行政庭)关于《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提出的观点(2)。同样是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有的就认为限期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具有法律制裁性,是对行为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3、行政命令说。
该说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命令。楹庭拆迁律师团对于以上观点表示认同。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当属环境保护部颁布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在第十二条第(六)项中将“责令限期拆除”列入到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中。因此,有人就将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归为行政命令。楹庭拆迁律师团的董国女、路永强、陆迦楠和汪庆丰曾办过很多征地拆迁的案件。
二、责令限期拆除与强制拆除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这里的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可作以下理解。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内容得到实现。
2、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但这种处分来自于作为执行基础的原行政决定,而不是来源于行政强制执行。
3、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决定,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执行。
假设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该条的规定,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这不符合逻辑。楹庭拆迁律师团是这样认为的。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是行政强制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直接就可以实施,而不需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再来实施,故可排除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责令限期拆除即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命令,而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性,故其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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