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0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某小区××号楼楼顶平台存在李××搭建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过程及执行情况】
根据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举报属实,遂后,该局制作了《立案审批表》,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实地测量,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接受了调查询问,该违法建筑系砖混结构,面积30平方米,工程造价26000元,建成于2008年7月,当事人承认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经局案件案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26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决定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2600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办理案件时,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而本案一大焦点是违法行为查处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对违法建筑查处时效的问题,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建筑完工后,其违法行为已终了,如果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建筑,则以后即使发现了也不应再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即使发现的违法建筑完工后已超过二年的时限,也应认为其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时效。2011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能否适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即能否将其视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从而进行处罚的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2012年2月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以《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法〔2012〕20号)作了回复。根据该《意见》,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建设的违法建筑完工后已超过2年的时限,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意见,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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