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系X小学的投资建设者,并持有X小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Q区政府发布《关于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案涉X小学因此被纳入征收范围。
后刘某委托律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经调查取证,发现案涉X小学所占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案涉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刘某仍然是L小学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因此,Q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征收公告明显违法。
紧接着,在律师指导下,刘某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征收决定无效,经法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请求为确认案涉征收决定违法。
最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对同一征收决定,既包括国有土地,又包括集体土地的,该征收决定不合法,很可能导致Q区政府不能及时纠正错误或者重蹈覆辙,Q区政府对该问题认识不明确,确认案涉征收决定无效,并责令被告Q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另外,本案被告Q区政府上诉后并未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分析
为何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被确认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在法律适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补偿内容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如果将集体土地征收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不仅是超越了法定职权,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于本案而言,即使案涉地块既涉及国有土地征收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也不能将集体土地征收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否则,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而言,其不仅无法享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征收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面对土地及房屋被征收时本该享有的部分权利,明显是不公平的。
法律分别对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哪些权利?
由于两种土地性质的征收程序存在诸多不同,那么,其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也就存在差别。
两者均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调查登记时的陈述申辩权等,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同,比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并对协调不服有权申请裁决的权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而言,赋予其对拟定的补偿方案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依据该拟定的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赋予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针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因此,如果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必然会导致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申请协调、裁决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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