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的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不愿接受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对于土地补偿费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案件编号】(2020)豫13民终2262
提醒各位朋友们: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对村民利益的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将其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符合技术事项例外原则。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或分配给村民,或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等。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虽然《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其表述是“份额”不是金额,也不是数额,其应是一种权利等份的表述,主张的是支持权利,且该解释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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