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贺先生作为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了集体组织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之后,此土地被征收。贺先生与征收人员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此后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纠纷,并诉诸至法院。该案历经多次审判,经过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决定,购房人有权享有建设在非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也即贺先生作为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有权获得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补偿。
案情分析
贺先生于2017年3月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根据其规定,安置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决定。贺先生购买的土地非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组织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非集体组织人员购买非本人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为做出明确规定,故对此类房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解决,最高院最终认定贺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建议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贺先生案例,我们可以明确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集体组织土地的房屋,可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对土地以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并经过权利人签字确认。权利人、使用人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此处,需要特别注意,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是归所有者所有。若购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无法获得土地补偿,但是依法可以获得房屋以及地上附作物补偿。
最后提醒您,当遇到不明确的情况,可以自主查询当地的征收公告和相关补偿方案。不知如何应对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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