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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行政机关非法强拆,对于违建部分,应当按照成本价赔偿

信息来源:蓝秦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9 20:12:10  

一、案情简介

顾某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因其建筑建成的年代久远,且家庭人口较多,因此对原有的老宅进行了一定的扩建,但只是得到了地方行政机关的口头允诺,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后顾某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直没有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2月22日,被告七宝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扩建后的无证房屋。

2018年1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2行初218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2018年2月4日,顾某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一直没有得到答复,遂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顾某要求被告赔偿,并列出如下财产清单:1、修复房屋的人工和建筑材料成本,以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137,600元;2、因房屋被拆除而无法对外出租的房租损失,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以每月5,600元计算72,800元;3.其他财产损失10350元。要求被告累计赔偿220,550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顾某的房屋,本身因为年久失修、家庭人口较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对美好生活有着合理的需求,其房屋有扩建的必要,但是因为地方政府的消极怠政,导致顾某扩建的房屋手续不齐全,而且平日里不见地方政府查处违建,一到了征地拆迁有利可图的时候就大规模集中鉴定违建,这也恰恰说明了违法建筑的形成的原因是地方政府消极怠政,违法建筑持续多年本身也有着地方政府消极怠政的影子。

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即便要强拆违建,也应当履行合法的手续,因为尽管拆迁户对违法建筑本身没有合法的所有权,但对于构筑房屋的建筑材料和内部财产却有合法所有权,因此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违建,本身也是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顾某为了利益最大化,提出赔偿范围包括了“恢复房屋”、“违建出租损失”,这两点其实并不合法,因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迟早都要拆除,因此一旦发生强拆,要求复原房屋纯粹是浪费社会成本,所以要求复原房屋本身于法无据,另外所谓违建不能出租造成的损失,这本身也不属于合法利益,平日里因为行政机关消极怠政没有查处,自己也有责任,因此对拆迁户平日里收取的租金既往不咎,但征地拆迁期间的违建租金收益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毓才人民币30,000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原告顾某未经批准搭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围绕该房屋的相关利益,并不属于其合法权益的范畴,依照法律规定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该讼争房屋的违法性,并不能否定原告顾某对该违建的建筑材料的合法所有权。而且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平日里纵容违建,导致了许多地区违建广泛存在,平日不查,到了征地拆迁有利可图时加班加点集中查违建,本身属于一种突击执法,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违建,应当按照成本价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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