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贾先生在位于赤峰市贾营子村自建了房屋(简称涉案房屋)。贾先生育有贾大明、贾小明两个儿子,其两个儿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因历史原因,贾营子村无宅基地分配,经村委会同意可占用承包地建设住宅。涉案房屋就是贾先生出资为其儿子贾大明所建。
因以上种种原因,贾先生没有相应建设审批规划手续及房屋产权证书,但是贾先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到,涉案土地2012年由农用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2020年行政机关作出征地告知书,拟征收贾营子村集体土地20公顷,贾先生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因贾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征收部门以其未办理建设审批规划手续,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为由,认定其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后,涉案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致使屋内财产被毁。
贾先生不服,提起了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诉讼。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贾先生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土地公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可知,对于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涉及对房屋在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强制拆除行为,除人民法院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本案中,贾先生房屋于2020年2月,被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确定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贾先生是否有权就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最高法院生效判例((2016)最高法行申(4758)号的精神,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
故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贾先生房屋,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贾先生在已经先行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
在赔偿标准上,首先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贾先生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本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60日内就涉案赔偿事项作出不低于补偿标准的行政赔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房屋并非一概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此类房屋遇到征收拆迁,产权人要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确保自己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同时要多咨询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不必要的诉累。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