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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企业被“关闭取缔”后起诉隆德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人民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30 14:16:4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隆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隆德县政府”)与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以下简称“星火建材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隆德县政府因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未依法予以具体说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2018年1月19日,隆德县政府作出了《关于依法关闭取缔渝河流域粘土砖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主要内容为,为加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决定对渝河流域9家非法开采粘土的砖厂予以关闭取缔,星火建材厂在关闭取缔范围内。

《通告》还指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除及生态治理的企业,隆德县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对拒不拆除和恢复治理、非法对抗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隆德县政府认为,发布此《通告》是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属于合法行政,且所关闭取缔的9家粘土砖厂,均因证照不齐,属非法开采。而星火建材厂认为,隆德县政府下发《通知》没有明确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条例,且该厂系证照齐全、正规经营的企业,不存在违法经营、非法开采的行为。

2018年3月8日,星火建材厂一纸诉状将隆德县政府告至法庭,以该县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为由,请求确认隆德县政府发布《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星火建材厂诉称,隆德县政府下发《通告》中,提到的关闭取缔不属于法定处罚种类,其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此外,县政府在下发《通告》行为前,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该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也未作出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其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故认为,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此,隆德县政府辩称,《通告》仅告知星火建材厂完成拆除及生态恢复治理,以及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法律后果,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行为,未对该厂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此外,也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没有达到强制关闭、取缔、拆除的效果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效果和羁束力,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8年10月24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隆德县城关镇星火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李佳、杨玉明,隆德县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高建军及委托代理人李林峰到庭参加诉讼。

最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隆德县政府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涉案《通告》作出的关闭取缔行为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其次,隆德县政府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应当予以具体说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构成违法;《通告》作出关闭取缔决定后,星火建材厂实际已经关停,对该厂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航宇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更需要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地方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其任何一个行为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对相对人而言具有合理的信赖。此外,随着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不断的增强,也在倒逼政府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利于优化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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