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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拆迁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失,被告承担赔偿义务

信息来源:天津律师梁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1 15:55:53  

一、基本案情

由于x国际机场(迁建)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告x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原告杨某栋的青苗、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2017年3月31日,原告杨某栋与被告签订了《x国际机场(迁建)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各项补偿金额合计为1403285.80元。

同日,原告和被告在《x国际机场(迁建)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清册》上签字确认。x市x国际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18年6月9日要求原告自行把被征收的房屋腾空完毕,交付拆除,同时也在该通知书告知原告逾期搬迁,按该协议书约定的条款执行。2018年7月18日,被告拆除了原告的位于x村6号的房屋一幢。

原告不服被告房屋行政拆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拆除原告位于x省x市x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应确认违法,遂作出(2018)x行初404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8日对原告杨某栋位于x省x市x**实施的拆除行政行为违法。(2018)x行初40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杨某栋在(2018)x行初40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委托其儿子杨某旺于2019年10月9日分别向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市市长办公室、x市法制处邮寄申请材料,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本案的国家赔偿。上述邮寄地址的部门拒收并予以退件。2019年12月18日,原告杨某栋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起诉。

另查明,被告x市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并没有制作现场强制财产清单和录像。原告提交的证据4图片6张,可以证明屋内损失物品有:木床两张、木沙发一套、木柜一个、木茶几两张,农用手推车两部、电视机一台、电话机一台、电风扇一部、饮水机一部、洗手盆套装一个、塑料凳、水桶、扫把等,其在庭审时承认拆除涉案房屋当天知道上述物品被放在马路上并没有自行处理。

二、原告观点

被告x市人民政府强行破门拆除原告的房屋,已经被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被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附邮寄单复印件),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拒收。被告的拒收行为就等于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原告的申请。原告现就赔偿问题予以起诉。

被告违法拆除而导致原告的重大财产损失,理应按照相关法律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原告因此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其违法拆除原告的房屋,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房屋附属设施损失等共计4538597.80元。

三、被告观点

我府没有收到原告杨某栋的行政赔偿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向我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且从原告证据三可以看出杨某旺不是原行政相对人,其无权向我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我府已和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已作了合法的适当的补偿,且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我府与原告签订的《x国际机场(迁建)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我府行政征收的前期工作。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房屋原属原告的财产,双方签订协议后,我府及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庭审意见

生效的(2018)x行初404号行政判决已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的涉案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应当对其行为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杨某栋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委托其儿子杨某旺于2019年10月9日分别向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市市长办公室、x市法制处邮寄申请材料,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本案的国家赔偿,上述邮寄地址的单位拒收并予以退件。2019年12月18日,原告杨某栋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起诉。

原告杨某栋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被告拒绝签收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的邮件,主张没有收到原告杨某栋的行政赔偿申请,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赔偿数额

原告杨某栋请求被告x市人民政府赔偿因拆除行为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538597.80元,其主张损失分两大类,分别为补偿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4529697.80元和赔偿因拆除导致其涉案房屋内财产损失8900元。

关于原告杨某栋请求判令被告补偿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4529697.80元的问题。补偿安置协议清册上详细登记了补偿财产种类、数量和补偿单价,补偿数额合计金额为1403285.80元。被告已通过x市国土资源局银行账号,向原告的x市**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621x**862汇入补偿款1403285.80元。因此,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关于原告杨某栋请求赔偿因拆除导致其涉案房屋内财产损失8900元的问题。鉴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毁损且种类和数量不详的实际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内的财产照片,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财产符合当地农村生活实际,其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符合常理。

但是原告在庭审时自称拆除当天知道涉案房屋内的财产放置在马路上并没有自行处理,其应对放任不处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本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考虑拆除的当时情况、本地农村生活水平和损失责任分担的因素,对原告杨某栋请求因拆除导致其涉案房屋内财产的赔偿数额,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六、法院判决

限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栋支付赔偿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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