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1994 - 2000年间,梁某某陆续获得涉案土地的相关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2013年,某某市政府决定征收包括梁某某房屋所在地的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通知。梁某某因不同意补偿安置方案未签订协议。2016年,评估公司对梁某某房屋作出预评结果报告,2017年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梁某某房屋,拆除前对屋内物品及设施录像并登记,当时屋内物品已大部分清理撤离。梁某某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违法建筑时,应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赔偿,且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得少于合法征收补偿程序应得的补偿。
本案中,港北区政府未按规定对梁某某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履行相关程序便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对于房屋损失,鉴于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为违法建筑,应按合法建筑处理,二审判决依据市场评估价格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赔偿数额合理。对于屋内物品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10000元。
要点提炼
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不能一概不予补偿;行政机关强拆无证房屋前必须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参照合法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权益。
(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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