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违建并不是非拆不可的,要区分是“尚可改正”还是“无法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有一些“无法改正”情形是需要限期拆除的,但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没有法律规定,在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行政比例原则
除了上文提到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或者佐以罚款处罚。对于违建的处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方面可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建议
对于违建,行政机关不应该一刀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于普通百姓来讲,房子土地是大事,千万别轻易试探法律,需要建设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来。在遇到不合理、不合法对待的时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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