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违章建筑违反规划的程度不严重,没有损害自然资源,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并且能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进行改正的,那么能够通过处以罚款,避免被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建设的,没有按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通过修改或者补办手续合法化的建筑,可以不被拆除。
因此,在违章建筑的问题上,并不是都“一刀切”的要拆除。因为考虑到违建程度、公共利益、实施可能性等因素,相关法律还是给了其一定的补正空间,并不是说所有的违法建筑“只能拆除,毫不含糊”。
重点领域
企业厂房部分违建整体拆迁 养殖场污染关停拆迁 特殊地域企业关停拆迁 地方行业取缔关停拆迁 住宅改商业房屋拆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