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企业的拆迁中,有一类企业出镜率较高,即养殖场。现在农村里的很多中小型养殖场,都是农民朋友们在地方政府的号召下开办的。为了鼓励大家积极投身养殖业,养殖场开办时往往是一路绿灯,因此很多养殖场户不太清楚自己的养殖场是不是还“缺少”哪些手续。当养殖场面临关停搬迁或者征收拆迁时,养殖农户就有可能会因此面临补偿过低或者没有补偿的困境。
养殖场搬迁中企业主应该关注的几个要点:
第一,如果政府是以公益目的的关停禁养,比如国家以治理环境污染或建设公益工程为目的的,应当对养殖户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二,对于经营证照齐全的养殖户,如果因为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面临关停或拆迁的,应当获得更为合理的补偿。
第三,对于没有经营证照的养殖户,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办理证件或者办不了证件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可能会成为影响补偿金额的关键因素,但是这一因素并不能成为养殖场是否应当补偿的判断标准。
禁养、环保名义关停养殖场,如何补偿?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提出了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治理原则,变直接关停为综合资源化利用废弃物。针对《意见》的解读问题,对于存在环保问题的畜牧养殖场关停要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畜禽养殖行业因各种原因关停产生的补偿问题,现有法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指导,仅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实践中,养殖场主能够争取的赔偿和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仅仅是停止养殖行为解决污染问题的关停,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利用养殖场原有土地建筑转型经营其他行业,那么关停方仅需对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此导致的资产损失(如养殖的禽畜)进行赔偿,具体标准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部分地方对于这类情况下的补偿会按照对养殖场效益的专业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只要据此给出的补偿合理,也是一种可以采取的方法。
第二,如因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情况实施的关停,原有土地厂房无法再利用,养殖场需要彻底关停搬迁的,因此造成的后果对养殖场来说等同于征地拆迁,此时就应当参照征地拆迁标准对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补偿。对于养殖场在异地重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将会产生的可预期损失,关停方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对于因实际关停禁养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赔偿,如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机器设备耗损、养殖工具设施损失以及原有禽畜的损失等,养殖场也可以向关停方主张赔偿。如果有畜禽养殖企业在关停过程中受到涉及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使用期限等方面损失的,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实践中畜牧养殖场在真正遇到关停禁养问题时,往往养殖企业主都弄不清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更罔谈在与拆迁方的谈判博弈中争取到充分合理的补偿。尤其是部分关停禁养处理要求的结果仅是停止污染行为(实际上表现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对养殖场本身的存续问题没有深入的规划,因此实际遭遇关停的畜禽养殖场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能得到多少补偿,能否保证养殖场在经历关停禁养后仍能存活和发展,更有赖于企业自身在谈判协商过程中的主动争取。想要在这类拆迁案例中争取到高额补偿,依据的就不仅仅是一板一眼的法律条文,更有赖于筹谋者的实际经验。
律师提醒:
由于各地方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认为补偿过低,应当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第三方平台机构介入评估;如果对评估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若沟通没有效果,则应当及时展开维权行动,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进攻永远是最好的防守,维权也是捍卫自己权利的最佳途径,忍让、退缩并不能换来谅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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