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不得不对部分土地、房屋、养殖场进行征收。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对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在拆迁时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呢?
实践中,许多村民为了响应当地的政策,纷纷建起了养殖场。但是,近日却有重庆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已在几年前建了养鸭场,收入也算可观,但是去年开始,执法部门却以环境整治、以养鸭场建在禁养区为由,对自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自己自行拆除养殖场,并且还说养殖场是在禁养区不给予任何的补偿...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禁养区?
所谓的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的区域。
根据《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中的规定,制止在下列区域内建造畜禽饲养场、饲养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色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会集区域;(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制止饲养区域。
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也要给予补偿
虽然上述法律中规定了禁养区,但是此前相关部门就明确的表示过,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在拆迁中更不能以养殖场是建在了禁养区、非法占用农地、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等理由,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不予补偿。也不能以环境整治为由,强制关停养殖场。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另外,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据此,即使养殖场是建在了禁养区,那么相关部门在关停时,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偿。
实践中,相关部门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他们的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如果有养殖户遇到类似的情况,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将养殖场建在了禁养区,就该没有补偿或是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就放弃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养殖场拆迁补偿有四大类
虽然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养殖场拆迁的补偿标准,但是,也不能避开以下几类:
一、土地的补偿
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对于土地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以当地征地区片价为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养殖场中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是指挖掘的水井、池塘,铺设的电缆、养殖的花圃、养殖工具、附属设施等,这些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对于这类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搬迁补偿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计算方式都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按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有的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有的则是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还有地方是按经营面积来计算或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是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来补偿,都要公平、合理,不能打马虎眼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另外就是搬迁费用,具体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确定。
四、厂房的补偿
由于养殖场很多情况下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但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都要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具体能补偿多少,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并按照当地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将养殖场以环境整治、非法占用土地、禁养区为由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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