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村集体的土地进行征收时,要求必须是本村集体的成员才能获得补偿安置,而判断是否属于本村集体成员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本集体的户口,但是仅将户口迁入村集体,就一定能享受村民的补偿安置权益了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金女士自出生时的户口就登记在定远县,金女士的母亲系陈家坪村民,金女士在2017年将户口迁入陈家坪。2018年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后区政府与金女士的母亲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金女士并不是安置补偿对象。金女士认为自己的户口在陈家坪,生产生活也离不开该村集体,应当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于是金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下述事实:陈家坪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接纳金女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金女士是否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因为金女士未能提供第一项事实的相关证据,同时金女士在本村集体也没有独立所有的土地、房屋,故人民法院认定金女士不享有安置补偿资格。
沈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还是值得推敲的,为什么在没有经过民主决议程序金女士的户口就可以顺利迁入?这显然是村委会或者乡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在村子中也并没有单独享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不能仅以此为由剥夺其安置补偿资格。沈律师认为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未成年人的生活上学等费用是否来源于村集体的土地生产,而无论该土地在未成年人名下还是其父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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