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提出意见,并申请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征地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时,有权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听证,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实务中,对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村民,往往难以达到或者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因此,如果村民个人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时,则无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听证。
二、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广大被征收人在存在补偿标准争议的情况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权利。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申请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被征收人可进一步要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裁决。
三、起诉请求撤销征地批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经过批准获得征地批复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针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明显不合理,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撤销征地批复的方式争取与征收部门的谈判空间,帮助自己最终获得合理补偿。
四、起诉请求撤销未获征地批复的补偿安置方案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如果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已经完成了征地报批手续,获得了征地批复,则补偿安置方案将被视为未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在实际案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9号《行政裁定书》等生效裁判确立:如果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尚未获得征地批复,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又明确了征收范围与依据、又包含了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等内容。显而易见,该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便已经对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就自然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综上所述,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存在严重不合理不合法情形,则可以通过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申请协调、起诉求情撤销征地批复与起诉请求撤销起诉请求撤销未获征地批复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方法依法保障自身合法安置补偿权益。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应灵活运用多种法律程序,以最终达成获得合理安置补偿的目的。当然,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解决复杂的征拆法律纠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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