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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拆迁案例解析:环保拆迁≠无补偿

信息来源:吾谷新闻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0-29 19:00:40  

针对规模场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影响产业发展和养殖户收益的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

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随着禁养拆迁期限越来越近,整治力度加大,拆迁花样也不断地增多。本文列举了几例以各种花样无偿拆迁的案列与分析,以提醒养猪户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实际上是政策贯彻的问题。虽然中央反对“一刀切”,但若自己的养殖场真的被划入禁养区并面临拆迁,相对人也只有配合。但是,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可以进行异议的部分。实践中,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可谓费尽心机,动用了名目繁多的拆迁名义,目的就是不给你拆迁补偿或者尽量少给。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向广大中小企业主解读一下“养殖场花式拆迁”的几种形式。

拆迁新花样与案例分析

1、有以违法建设名义进行拆迁的。这是拆迁方采取的惯常手段。

案例:李先生系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农民,在本村利用自己的三亩责任田经营一养鸡场2012年地方招商引资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一食品厂进驻该村开始了大规模施工,李先生的养鸡场也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李先生与拆迁方协商多次未果。此后县国土局突然对李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养鸡场建设未经审批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貌”。

分析:以违建进行施压,你可能迫于压力无奈接受较低补偿,亦或你不采取维权措施,厂房可能就会被强制拆迁,拿不到分文赔偿。但是,以违建进行拆迁,针对养殖场却不一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在养殖场的场合,违建的认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究。被拆迁人切忌因一纸限期拆除违建的通知而乱了阵脚。

2、有以环境保护名义进行拆迁的。

环保拆迁看似大公无私、一身正气,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上也常被用于降低拆迁成本。关于环保拆迁,养殖场主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企业是否有必要办理诸如环评在内的环保手续;若有必要而自己又未办理,是否有补正的可能;即使无法补正,是否就一定导致强制拆除而得不到补偿。这些都是法律上值得研究的地方。简言之,环保拆迁≠无补偿。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尚方宝剑”肆意拆除养殖场,实际上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的。

3、有以非法占地为名进行拆迁的。

案例:赵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农民,2005年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5亩经营了一个养猪场。2012年赵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方8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的补偿条件,赵女士一家没有接受。2013年初,县国土局等陆续向赵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认定赵女士非法占地。

分析:本案实际上反映出的拆迁思路,即“软的不行来硬的”。试想,如果赵女士的养殖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并需要强制拆除,拆迁方起初又怎么会与其商谈补偿事项?而且就违法用地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换言之,与违建场合相关联,养殖场并不一定非要在建设用地上设立,也可以设立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上。将农用地上的养殖场一律认定为非法占地,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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